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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8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什么是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名义制作的以联系事情、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命令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此外,某些以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有权的武装部队单位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出入证、军人通行证、军人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退伍证、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员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如军队司、政、后、院校、医院等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证件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机关、单位的领导、首长的个人私章、签名,如果能够起到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亦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公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然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盗窃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如果既盗窃了又抢夺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就定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不实行并罚。行为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如果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的法定刑相同时,可选择以犯罪目的条款定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四、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处罚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什么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并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它不仅有利于部队兵员保持年轻力壮和加强后备力量的储备,而且也有利于在现代化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和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预备役人员作为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恪尽军人职责,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更应适应战时需要,积极应召,投入军事训练,以转为现役军人,担负作战任务。如果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不仅侵犯了部队的作战计划和行动,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而且严重侵犯国家的兵役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表现在:


l、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对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事训练是按照国家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它是提高军队应战能力,提高后备兵员军政素质,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保证。预备役人员应尽力履行这种义务,特别是在战时,更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逃避,否则就可能构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能力训练的活动。 ;拒绝征召、军事训练;,是指接到征召、军事训练通知后,拒不报到或者拒不参加军事训练。;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是指以谎报年龄、自伤身体、假装病残、外出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躲避征召、军事训练。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征召、携带武器逃避军事训练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本罪。根据兵役法规定的精神,;预备役人员;是指军队外服兵役的人员,包括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他们积极履行兵役法所规定的兵役义务,是国家储备的后备兵源,是战时动员的主要对象。根据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为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高等院校毕业生、专职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士兵包括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在战时,且为国家的征召或者军事训练而仍故意拒绝或逃避。如果他人把征召说成是某种另外的活动,欺骗行为人致使其相信而事先逃避的,则行为人的逃避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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