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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十年变缓刑,因为律师做了三件事

发布时间:2022年1月7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起诉受贿罪,面临十年刑罚

  2013年,检察院指控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周某构成受贿罪,金额44万元。当年刑法修正案九还没有颁布,根据2012年实施的刑法,受贿10万元以上,无减轻情节,法定刑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改罪名、降金额、判缓刑

  经辩护人勇敢调查取证及积极辩护,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876号)

  彼时,一方面当事人不认罪,家属又希望取得缓刑的结果,给辩护人带来不少压力。如何达成目标呢?辩护人首先从犯罪主体入手,分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第一步让法院采纳关于周某是应聘职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法律意见,刑期便降为十年以下了。

  但是当时广东高院内部文件上规定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罪名即使改变,仍然达不到缓刑的目标。

  姜还是老的辣!资深的丁一元律师敏锐捕捉到有一笔10万元行贿款存在问题,便机智勇敢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象是控方证人)。最后直接影响法院对指控的10万元贿款不予认定,降低了受贿金额。故一审判决周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金额34万元,可在五年以下自由裁量刑期,为缓刑扫清障碍。

  区检不服想抗诉

  宣判后,检察院认为证人不出庭剥夺了其质证权,不服法院对10万元贿款不予认定的判决结果,提出抗诉,但上级检察院不予支抗。

  刑修九实施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烂牌也可以打好

  律师做了这三件事

  对于一些身份犯罪和数额犯罪,有经验的律师会“浮想联翩”。

  因为,刑法对于不同身份或数额,惩罚的力度有所不同。

  所以,丁一元律师分析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同规定后,做了以下三项工作:

  1、申请法院调取周某任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企业性质为“合资”,不是国有独资,为改变罪名定性提供证据支持;

  2、调查取证:(1)大胆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对询问笔录“给”、“送”的文字含义进行纠正解释,证明双方款项往来性质属借款,为降低指控金额提供证据支持;(2)向涉案行、受贿人所在公司财务总监调查取证,证明从公司“借支”大额现金行贿不成立。

  3、说服被告人认罪,铺垫缓刑的基础。

  丁一元律师语录

  凡是不以调查取证积极辩护为目的的辩护都是“耍流氓”。

  辩护意见被采纳

  一、针对涉案数额,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起诉书中指控周某向黄某索贿10万元不成立。

  周某曾向黄某借款,但并非控方指控贿赂。为此,丁一元律师釜底抽薪向控方证人黄某调查取证。黄某解释侦查机关当时对借款是“送”是“给”的记录有误,提出过更正笔录的要求,同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力证并非行贿。

  证人出庭出现了一段小插曲。开庭前,辩护人主动向法院提交了对控方证人的律师调查笔录。法院遂转交公诉人,并请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公诉人看到调查笔录之后便不淡定了,开庭前突然通知黄某去一趟,名为核实笔录内容。最后证人既没有去检察院接受核查,也未按时出庭作证。

  因此,法院认为,鉴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人黄某关于款项性质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依法传讯证人黄某出庭作证,但证人黄某未到庭,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存疑,不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辩护人关于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贿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罪名定性问题,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起诉书中指控周某犯受贿罪不成立。因本案案发时,周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以罪名应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以受贿罪为名起诉周某,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周某所在公司为联营企业,股东之一自2000年11月更名并改制为内部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并非国有企业。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案发时,周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周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辩点切入

  日后遇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在分析不同罪名的法律规定上,从身份、金额作为辩点切入,并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由于丁一元律师的两项关键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且被告人最后同意认罪悔罪,退回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最终判处缓刑,将手中烂牌打出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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