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斌饮酒后在广东省增城市增江街东山路某小巷内,无故殴打行至该处的被害人李某丽,李某丽倒地后赵某斌持木棒多次击打李某丽头面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李某丽系因钝物打击头面部至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随后赵某斌携李某丽的挂包逃离现场。当晚21时许,赵某斌被公安机关抓获。
指控:被告人赵某斌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本案难点:
被告人赵某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无故殴打他人致死,手段恶劣;一二审均判死刑,最高法死刑复核改判率低,保命机会微乎其微。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斌有悔改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代为赔偿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办案效果:
辩护人经走访犯罪现场,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历经一、二审死刑判决与维持,死刑复核阶段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管赔偿款,关键时刻最高院不核准死刑,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后裁定改判死立执为死缓,成功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