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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7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为寻求发财之路,少年王某不学无术,竟伙同好友干起偷狗“生意”,最终难逃法网。近日,云南省砚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系文山州马关县某村村民,三年初中读完后便辍学在家,后经常与一些无业青年在社会上混。由于平日闲散,因手头紧,王某便萌生了盗狗生财的念头。2012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王某伙同高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一行四人将刘某饲养在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某修理厂的一只价值800元的雪橇犬和一只价值600元的狼犬盗走,并变卖他人。这次成功的“交易”让王某尝到了甜头,胆子也愈发大,随后王某又伙同高某骑摩托车到砚山县江那镇某村将闫某养鸡场内的一条价值333元的白色土狗盗走,后将土狗卖给黄某。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最终被砚山县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33元,数额属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虽被告人王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但并未退还赃款。综合上述原因,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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