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容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宏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容超、孙宏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孙宏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0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