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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受理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龙太子会所的老板龚某,经其介绍,谢某开始从事卖淫活动。

  在渐渐了解该行业一些运作潜规则后,谢某有了在这个行业打造“事业”的想法。2011年4月,老板龚某决定转手“龙太子会所”,最终由谢某接手。

  有了“大本营”后,谢某开始利用网络寻觅“志同道合”的朋友,并招收进会所,成为其从事卖淫活动的“小弟”。此后,邹某、崔某、徐某等近十人被谢某从江西各地陆续招揽而来,谢某也因此从“小弟”一跃成为了老板。

  开设网站寻客源

  谢某在租住的房间内安置“小弟”们的生活,照顾他们吃住,并利用网络平台开设了“龙太子会所”网站,将“小弟”们的照片登在网站上寻找客源。

  顾客在网站上看到信息后,可以和谢某联系,由谢某派出“小弟”到双方约好的地点进行卖淫。卖淫结束后,“小弟”回到会所,将提成交给谢某。一般情况下,去外地包夜500元,谢某提成150元;“快餐”300元,谢某提成100元。

  从去年4月到落网,谢某通过该手段共牟利1万余元。

  2011年7月,邹某在南昌找工作时,朋友介绍说有份月薪万元的工作,当他来到“龙太子会所”,发现工作性质竟是为同性提供色情服务。因为和老板谢某产生了矛盾,2011年8月,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当天下午便查处了该卖淫窝点,当场抓获了7人。

  组织卖淫罪名成立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辩护人提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被告人谢某介绍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行为界定为组织卖淫行为,法律依据不充分。

  法官经审理认为,法律未明确规定卖淫行为主体仅为女性,因此,男性也可成为犯罪行为主体,且组织男子从事同性卖淫行为同样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界定为组织卖淫行为是很明确的。法官据此驳回被告人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最后法官判决,谢某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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