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广西警察胡平杀人案专题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广西警察胡平杀人案专题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罪名分析
罪罚轻重
刑事诉讼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
发布时间:
2016年5月9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2条 附注: 第73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 第7 4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4条。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2.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长?
3.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是多少个月
4.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长?
5.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合作网站
G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