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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少监禁

发布时间:2017年2月5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6月18日下午,

  据了解,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做好未成年司法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未来。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别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既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近几年,海南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较大的单位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如海口市秀英区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负责管辖海口市辖区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去年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7件383人。另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全省检察机关一般采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扩大非罪处理和扩大适用非监禁刑。2011年全省涉案未成年人不捕率为12.87%,同比增加3.2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04%,同比基本持平。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将党和国家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方针和原则贯彻到位,坚决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对未成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对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并具备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确需逮捕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依法提供证明应该逮捕证据,一般还应同时提交包括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以证明逮捕的必要性;对已经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严格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被教唆实施犯罪,且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海南省检察院强调,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级检察院可以开展关于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点工作,积极对这项制度进行探索,通过实践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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