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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判三缓四】麦X建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17年3月8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称:单位新林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业务员麦X建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何某为了降低公司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向香港两家公司订购柚木原木时,与香港供货商合谋制定虚假发票和合同,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木材。经查,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13万元,麦X建参与偷逃税额288万元,已触犯刑法第153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案难点】

本案涉案的偷逃税额金额达到1113万, 数额特别巨大且证据充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工作及辩护观点】

丁一元主任和张承方律师担任麦X建的辩护人。案件在侦查阶段时,辩护律师多次向办案机关反映案情、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协助出示麦X建的身体情况报告,为麦X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多次出具辩护意见书反复表明,麦X建对于何某偷逃数额不知情的事实,加强办案人员对麦X建主观意识了解,此举在定罪量刑时得到了审判人员的关注。在审判阶段中,辩护人提出3个辩护观点:1、麦X建不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麦宝建不构成犯罪。2、退一万步来说,麦X建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但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麦X建有自首情节,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麦X建受指使作案,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考虑到其他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麦X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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