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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苹果手机获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90后女子解锁苹果手机获刑

重庆三名“90后”女子成立工作室,招聘工作人员,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在一个半月时间内,为他人解锁苹果手机400余部,非法获利 10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娄某、李某、李某某均为“90后”女子,家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高中毕业一直未从事稳定工作。三人文化不高,但头脑灵活,谋划一起创业。2016年3月,娄某与李某某、李某在万盛经开区共同成立四叶草工作室,专门为他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其中娄某占股50%、李某占股30%、李某某占股20%。工作室先后招聘被告人喻某、石某、张某、秦某(另案处理)加入,建立QQ群,分工合作开展解锁业务。

工作室运作过程中,首先由娄某、李某某在网上承接解锁苹果手机的业务,对方将需要解锁的苹果手机账户名、失主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给娄某、李某某,二人将上述资料发送至工作室的QQ群上,由石某、张某下载进行整理,从中梳理出有用信息,并再次上传至QQ群上。

李某、喻某、秦某将整理后的资料下载,后登陆苹果官方网站。查询手机失主的苹果账户激活锁状态为开启后,按照资料中的电话号码,通过网络电话软件联系手机失主。

三人按照事先编好的语言脚本,冒充苹果官方客服,谎称找回手机需要提供密码问题进行验证,然后通过密码问题验证以重置密码,或者直接索要账号密码将注册信息删除,成功解锁手机,此时苹果账户激活锁状态为关闭。

娄某、李某某将激活锁状态由开启至关闭的两张截个图发给要求解锁的人,对方则按照之前商定的价格将费用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打到娄某的支付宝账号上。

在整理资料时遇到没有电话号码或在拨打电话号码的过程中,遇到无法打通的情况时,石某、张某按照信息中的QQ号码以加好友的方式,冒充苹果官方客服向手机失主骗取电话号码,并将获取的电话号码再次交予李某、喻某、秦某进行联系。

该工作室从2016年3月4日至4月19日共成功解锁手机400余部,违法所得达10万余元。除去各项开支及前期投入,娄某获利21000余元、李某获利13000余元、李某某获利8000余元,石某获得工资3000元、喻某获得工资2000元、张某获得工资1000元。

2016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居民楼将正在作案的娄某、李某、李某某、喻某、石某、张某抓获,并现场扣押台式电脑七台、笔记本电脑六台、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六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娄某、李某、李某某、喻某、石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达1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制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大量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即为获取数据数量多、对比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犯罪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负担、犯罪行为人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有很重要意义、犯罪行为人取得了较大利益等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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