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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中的“过度维权”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0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消费维权犯敲诈勒索罪吗,民事赔偿索赔犯法吗

消费纠纷中的“过度维权”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吗?

奶粉受害儿童父亲郭利因索赔300万犯敲诈勒索罪,再审改判无罪

 

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董柳

 

    “施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儿童父亲郭利曾因索赔300万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广东高院再审认为,郭利索赔未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再审改判郭利无罪。

    201747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郭利敲诈勒索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再审改判郭利无罪。

    20089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奶粉,遂带女儿郭某某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的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高。

    随后,郭利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

    20096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6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头》的报道,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奶粉问题。

    同年6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

    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提出过高要求是对其敲诈勒索遂报案,郭利被抓获。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潮州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故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审判长当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涉案公司代表、媒体记者及个别群众旁听了宣判。

    

    宣判结束后,记者在宣判现场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

    记者:本案是否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审判长: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电视台播出郭利反映“施恩”奶粉问题的报道,系施恩公司主动联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记者:获赔40万元后再次提出赔偿请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审判长:虽然郭利已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及施恩公司主动联系其继续协商处理纠纷的情况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记者:本案为何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审判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维权。郭利提出300万元索赔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向社会公布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其不具备实施要挟行为的条件,其虚构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果,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专家:“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是个难点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聂立泽说,该案原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原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诈勒索行为等有罪证据不足;二是对查明事实的法律评价方面,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过度高额索赔,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方式索赔,不能简单等同于敲诈勒索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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