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刑事强制执行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7年6月6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