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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长期沉迷聊天软件 丈夫将其打死并抛尸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妻子长期沉迷聊天软件

因长期沉迷玩聊天软件,夫妻俩缺乏交流而互生猜忌,安徽来常州打工男子张某一怒之下用木棒将妻子活活打死,并抛尸。近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宣判,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6年1月6日下午1时许,有市民在常州市新闸原武进化肥厂废弃厂房的一条排水沟中发现一具疑似尸体,立即报警。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会同钟楼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经勘查,这是一具女性尸体,死者年龄在30岁左右,警方初步判断为故意杀人案。

当年1月20日,嫌犯张某被常州市警方抓获。张某承认,死者是他的妻子,妻子是他亲手杀的。而起因是妻子长期玩手机,用聊天软件跟陌生男子聊天,张某怀疑其有外遇。

据介绍,张某是安徽亳州人,和妻子一起在常州打工。虽然夫妻俩在一家工厂上班,但张某和妻子上的是交错班,平时很少有时间在一起,缺乏交流。

案发前一段时间,张某夫妇各自学着用手机聊天,各自有了各自的朋友圈。久而久之,两人都沉溺其间,夫妻之间感情逐渐淡薄,关系不和。而作为丈夫的张某性格内向,一直没有主动跟妻子好好交流。相反,两人时常为了生活琐事而吵架。

据张某交代,事发当天(2015年12月17日)早上7时许,他和妻子躺在床上,突然听到妻子的手机铃声响了。张某就问妻子,是谁发来的短信。而妻子没有回答。张某就过去抢妻子的手机,要看短信内容。而妻子却顺势用力把手机摔到地上。张某就质问妻子是否有外遇,妻子矢口否认。张某于是恼羞成怒,抡起拳头往妻子脸上打了几拳。妻子一边反抗一边大叫,这更加激怒了张某。他拿起床边一根带有棱角的木头,狠狠地朝妻子头上打去,很快就把妻子打得头破血流。不一会,张某发现妻子不动弹了。走近一看,发现妻子没了呼吸。

这时,张某感到很害怕。但很快就冷静下来。当天,张某没有去上班,而是冷静地处理了案发现场。然后把妻子的衣物丢到垃圾桶内。并外出购买了编织袋,把妻子的尸体装进编织袋里。当天晚上,张某趁着天黑,用一辆电动车载着妻子的尸体开到一个荒废多年的工厂附近抛尸。

去年1月20日,常州市警方在安徽亳州将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生活琐事跟妻子发生争执,并用木棍将其殴打致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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