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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涉事男子被公诉 介绍卖淫罪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涉事男子被公诉

4月,网友弯弯发微博称,在北京和颐酒店遭陌生男子拖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天央视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涉事男子李某某因介绍卖淫罪,已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7日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酒仙桥798“和颐酒店”内,李某某先后以600元、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鄂某某(女,28岁,另案处理)在该酒店房间内向金先生、刘先生进行卖淫。另外,和颐酒店事件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于8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介绍卖淫罪如何定罪量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刑法》第359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1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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