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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开枪示警子弹反弹 无辜精神病人中弹身亡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警方开枪示警子弹反弹

2017年1月3日,邬乃从间歇性经生病复发,家人在强行送他就医无果后,求助警方。然而,警方在现场开出两枪,邬乃从中弹后身亡。官方调查时,当事民警称,鸣枪示警时子弹打到地面砖头反弹误伤邬乃从。家人崩溃,无法接受警察为控制一名精神病人而开枪。

43岁的邬乃从,江西省九江县新合镇中心小学教师。同时,他又是一个有着多年精神病史的人,凭空闻语,敏感多疑。邬乃从的家人强调,他是间歇性的精神病,发作的时候就做一些固执的事情,但是发作的频率并不高,多年偶尔几次发病。“他没有发作的时候,人很好,教了几十年的书,现在的工资每月有三四千元。”邬乃洪称。费伦菊本想着既然病复发了,就让丈夫去医院治疗一下,但却遭到了邬乃从的抵触。费伦菊奈何不了邬乃从,就把他的三个堂兄弟叫来帮忙,但兄弟们的劝说也没起作用,邬乃从称“我没病,不去”。

费伦菊称,邬乃从曾在2013年秋天精神病发作,当时也是辖区的新塘派出所民警帮忙把邬乃从送到了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九江市精神病医院),于是家人打了110求助。当日上午9点半左右,新塘派出所的四名警察开了一辆警车和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了邬乃从的家里,邬乃从仍在鸡圈砍树。

“警察对他喊‘别动’,他说‘我是农民,我要劳动’。”当时在现场的邻居叶小洋和费伦菊称,“民警用一把钢叉叉住他的脖子,另一名警察掏出手枪对天上打了一枪。邬乃从说‘我又不是犯人,你们抓我干嘛’,他手里拿着刀向警察挥了一下。警察又开了一枪,邬乃从就倒在地上了,警察还用警棍打了邬乃从几下”。“当时我们并不知道邬乃从中了枪,以为警察是开枪吓唬他。”多名在场村民和邬乃从的家人表示,“我们开始还有疑问,说制服一个精神病干嘛要用枪啊,控制住送医院就可以了,上一次2013年也没见警察带枪。”

费伦菊称,警察在现场制服邬乃从后,用手铐把他拷了起来,随后带上了他们开来的桑塔纳轿车,两名警察夹着邬乃从坐在后排,费伦菊坐在副驾驶座,跟着警车一起离开了村庄。

“十来分钟,就到了派出所,警察说要开什么证明。”费伦菊称,“邬乃从坐在车上满头大汗,说脚很疼,一路上没有一个警察说邬乃从受了伤,更没有说过他中了枪,也没看到他身上出血,他自己也没说受伤,我一点都不知道。”“从派出所掉头去医院的路上,警察打了120急救,行驶到狮子镇时和急救车会车,警察把邬乃从转到救护车上,还插上了氧气,打上了吊瓶,他脸色苍白。”费伦菊回忆,“救护车直接把我们拉到了县人民医院,没有去第五医院。”

到了县医院之后,医院表示治不了,又转到了九江市人民医院。费伦菊被要求先回家,后来又被接回到医院。“当日下午1点左右,医生说要我签字,说邬乃从受了伤,要开刀。”费伦菊说,“医生说从大腿的肌肉里取出了一颗子弹,子弹是从肚脐眼旁边打进去的”,医生拿着子弹头给家属看时,费伦菊才知道丈夫中弹了。费伦菊称,他们问医生会不会有生命危险,医生说‘这个不好说’,“当时我们拿手机对着子弹头拍照时,被警察阻止了。”做完手术后,医生将邬乃从穿的内衣交给费伦菊,上面一滩血迹,内衣上面贴着肚挤眼旁边的位置上还有一个子弹穿透的小洞。次日(2017年1月4日)下午,费伦菊接到邬乃从所在学校校长的电话后,赶到医院。下午6点50分左右,医生向家属宣布“邬乃从已经死亡”。

15种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射击

根据《上海公安派出所民警佩枪执勤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民警在巡逻时遇到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

(一)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遭到持械、持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攻击、多人围攻等严重暴力攻击,危及民警、治安辅助人员及其他公民生命安全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六)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七)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八)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九)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十)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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