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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嫌疑人逮捕不等于都要起诉判刑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2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在一些地区,为了考核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案件的的质量,将案件的不捕率以及捕后能否起诉做有罪判决的情况,作为部门的考核内容。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目的:一方面有利于侦查与审判工作的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证、串供、自杀等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犯新罪,继续危害社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然是“可能”就不一定都要判处刑罚。同时逮捕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防止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再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谓“不起诉不是说被告人没有犯罪,而是其犯罪情节轻微,或是在刑罚和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预备犯、中止犯、从犯以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刑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应当按照各自的犯罪情节、比照既遂犯、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加之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一条规定,在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后,才能对被告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除了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处,对有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要起诉判处刑罚。将不捕率和捕后能否起诉来考核部门工作的指标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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