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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在KTV庆生后引发的强奸案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众青年男女在ktv庆生后,广西宜州市男青年罗某团趁机对一个喝醉酒的女青年下手,乐极生悲,结果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1年6月11日晚21时许,阿珠(女,化名)和谢某影(女)、莫某念(女)等人一起在宜州市“金至尊”ktv参加朋友生日集会,23时许,青年男子韦某智和罗某团也进入包厢一起喝酒、唱歌,众人在ktv狂欢后,一起去吃夜宵到次日凌晨。

  2011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罗某团与韦某智、阿珠、谢某影、莫某念等五人吃完夜宵后,到宜州市裕华大酒店开201号、203号两间房住宿。五人一同进入201号后,阿珠便酒醉躺在床上,罗某团与韦某智等人在该房间內聊天,后韦某智、谢某影、莫某念离开。罗某团见房间里只有自己与阿珠两个人,觉得寻欢的机会来了,不由心生淫念,酒壮色胆的他趁阿珠酒醉之机,摸弄躺在床上的阿珠,强行脱掉其内裤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奸淫过程中,被害人阿珠双手推开罗某团,罗某团将阿珠双手压住,致阿珠不能反抗而进行奸淫。

  事后,阿珠趁罗某团洗澡之机逃离201房,跑出酒店打电话叫谢某影、莫某念离开该酒店,到另一旅馆住宿。凌晨4时许,因“怕别人知道和传染病”,阿珠跟谢某影要了罗某团电话号码,发了短信向罗某团要钱。

  2011年6月13日0时,阿珠到公安机关报警。2011年6月13日22时,罗某团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2011年6月14日,罗某团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宜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团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罗某团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等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罗某团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罗某团及辩护人提出,罗某团与阿珠发生的性关系,没有违背阿珠的意志,阿珠是自愿的;罗某团在性交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阿珠也没有反抗;罗某团与阿珠是同村人,双方均互相认识,事后阿珠索要钱财无果后才告罗某团强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某团不构成强奸罪。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某团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案发后,司法机关尚未接到举报前,上诉人罗某团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接受司法机关审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视罗某团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判不认定罗某团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中院依法予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采纳。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该案刑事判决,改判罗某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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