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死伤百人 恐怖分子灭绝人性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死伤百人

三月一日晚,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死伤百人,震惊全国,举国哀悼。谁也没能想到,一向安静平和,有条不紊的昆明火车站会遭到暴力恐怖分子的袭击。十余名暴力恐怖分子在昆明火车站,对着无辜的旅客,一路杀戮,死伤百人。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真的是灭绝人性,他们的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惩处,需要受到全国人民的谴责。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死上百人,3月1日晚9时20分,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截至3月2日1时,暴力案件已造成29名群众遇难,昆明12家医疗机构共收治伤员143人,其中重伤73人、轻伤70人。特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击伤1人,其余暴徒仍在围捕中。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发生后,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国家主席习近平也发稿要求严厉打击恐怖分子,并指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等人连夜赶赴云南指导处置工作,看望受伤群众和遇难人员亲属。由于昆明火车站暴恐案造成的伤者众多,导致血库告急,武警官兵纷纷无偿献血,27名医疗专家也赶赴昆明救治伤者。现经证实昆明火车站暴恐案是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

恐怖分子灭绝人性该如何定罪

暴力恐怖分子在昆明火车站屠戮旅客,造成了29人遇难,143人受伤。那么恐怖分子灭绝人性该如何定罪呢由于有证据显示该案时有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是一起恐怖暴力事件。因此该案不能简单的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具体该案该如何定性呢由于该案已有证据证明是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那么该案中的犯罪分子可能会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吗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区分其与故意杀人罪的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案中恐怖分子持刀乱砍,很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肯定不是简单的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那么具体该如何定罪还要看案件进展以及法院判决。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