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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恋小15岁男友 ?缠绵过后被转走6千元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女子网恋小15岁男友

据广西新闻网报,今年6月,28岁的已婚男李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认识了在城区某按摩店工作的阿樱,两人从此频繁网聊,相见恨晚。

7月25日,谎称未婚的李某与43岁的阿樱相约见面。看到高大帅气的李某,阿樱显得有些自惭形秽,但李某信誓旦旦表示,年龄不是问题,重要的是彼此合得来。听了李某的话,阿樱也就放心随李某外出。相处一天,两人难分难舍。

第二天凌晨,李某送阿樱返回她的住所。此时,按摩店已经打祥。李某以不要打扰舍友为由,提议到附近的宾馆开房住宿。阿樱明白李某的意思,回想白天李某对她的百般呵护,让尚未找到归宿的她感受到了爱情的甜蜜,便点头同意了。

开房时,因李某说不够钱,由阿樱用微信付款。阿樱不懂微信支付操作向李某求助,并当着李某的面输入手机解锁密码和转账密码。转账成功后,李某顺手把阿樱的手机装进自己的裤袋。

一番缠绵过后,李某使用阿樱的手机,阿樱未加理会。期间,李某分四次秘密地将她卡里的6000元转到了他的微信账号上。

缠绵过后被转走6千元

7月28日,阿樱发现微信所绑的银行卡里空无一文,请教同事查看究竟。这一查,吓了阿樱一大跳。原来,这笔钱全被转到微信好友李某的微信去了。阿樱气愤不已,立即电话质问李某,但李某予以否认,阿樱只好选择报警。11月8日,李某在玉州区某市场被警方抓获。

法律知识普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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