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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妨害金融管理秩序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2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被告人黄某、林某、张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由他人提供的身份证,分别向上海的多家银行骗领各类信用卡,一审法院分别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三人有期徒刑,后被告人黄某、张某提出上诉。上海市检二分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法院驳回上诉。日前,法院开庭审理,采纳检察院建议,当庭宣布维持原判。

2009年10月16日夜,江苏省南通市的马先生登陆一家网站时,发现一条消息,称能够提供黑马股票,只要成为会员就享有其服务。马先生信以为真,就按照网站提供的号码打通电话,一个自称“林宪民”的人告诉马先生,要想成为会员,必须交1980元会员费才能享受炒股专家指导,于是马先生将钱打入“林宪民”提供的一个叫“高云”的银行账户中。不久,对方却又以保证金、验资等名义,要求马先生支付15万元,马先生同样将钱打到了“高云”的账户上。然而,对方又不断以不同名义向马先生催缴其它费用。此时,马先生才意识到可能被骗了,立即向当地公安报案。侦查人员顺藤摸瓜,竟然揪出了一个专门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的犯罪团伙。

2007年8月,吴某在上海开了一家茶叶店,后来因为生意不好就转让给了别人。2009年中旬,吴某接到叫一个绰号叫“傻子”的朋友的电话,这人是他在上海做茶叶生意时认识的。通话中,“傻子”让吴某叫几个人到上海来帮他办银行卡。

吴某先一个人来上海找“傻子”,“傻子”让吴某用他提供身份证到银行办卡,而这些身份证大都是偷来或遗失的,失主对他们身份证的去处及后来的用途完全不知情。吴某问“傻子”办这些卡干什么,“傻子”说拿了这些卡再去卖给那些搞诈骗的人,办成一套4张银行卡给他600元。于是,吴某拿着“傻子”第一次给他的10张不同的身份证,从中挑出与自己长得相像的身份证去办卡,先后办了3套卡。

吴某觉得这个生意可以做,就打电话给老家的亲戚和朋友林某、黄某等人,让他们也来上海这边一起办卡。至案发,先后共有7个人参与进来,都是老乡。

吴某从“傻子”那拿来身份证,然后再分发给另外7个人,让他们拿身份证到银行办卡。刚开始的时候,这伙人只是办普通的银行卡,之后,吴某要他们办网上银行业务,这样挣得更多。

有时,当他们拿别人的身份证去银行办卡,工作人员看到身份证与本人不像,就不给办卡,他们就跑第二家银行再办,办银行卡的开户资料,他们自己随便填,地址和联系电话也是假的。当然,也有办不了的时候。

这伙人辗转于上海的浦东、杨浦、宝山等地办卡。吴某将他们办来的银行卡寄给“傻子”,或者有时“傻子”自己也会过来拿,“傻子”收到银行卡后,将办卡的钱汇给他。

被害人先生将钱打入的那个叫“高云”的银行卡,就是林某到某银行五角场支行办理的,当时他提供了高云的身份证,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不是本人,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为了能办卡,林某不得不出示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并留下复印件,又签了自己的名字,给日后公安机关破案留下了线索。经走访调查,上海公安机关在宝山区一家宾馆内抓获了这个团伙的8名成员。在宾馆里,公安人员发现了大量的银行卡。

经查,被告人黄某共骗领信用卡28张,林某骗领8张,张某骗领5张,严重破坏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今年11月,宝山区法院判决三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后,黄某、张某提出上诉。市检二分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无误,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意见,当庭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该案被告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大都被用在了诈骗犯罪上,成为实施诈骗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重要证件,公民要妥善保管,不能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挂失并补办身份证,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银行应当加强管理,严格制度,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对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实际办理人是否一致,如两者不一致,应要求办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应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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