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广西警察胡平杀人案专题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广西警察胡平杀人案专题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罪名分析
罪罚轻重
刑事诉讼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驱逐出境的方式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13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2.关于罚金刑如何执行问题探讨
3.拘役的改革和完善情况
4.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问题
5.无证工人维修炸死2人 无照老板被判拘役
合作网站
G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