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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吃假药竟卖起假药 销售假药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8年4月3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日前,普陀区检察院对一名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1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普陀警方会同普陀食药监分局在铜川路、真光路附近将正在出售假药的杨某当场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涉案假药9瓶。

据杨某称,其膝盖处生有骨刺,走路很不方便。2007年的一天,杨某在石泉路菜场买菜,遇到一名不认识的男子,称其有“风湿散胶囊”,疗效甚好,并给杨某一个电话号码,让杨某自行联系厂家。杨某与对方联系后,发现其中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就打起了歪主意,答应帮厂家代销,从中牟利。于是,杨某以每瓶人民币14元的价格购进,再以每瓶2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截止案发,杨某累计销售上述药物34瓶。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杨某销售的“风湿散胶囊”中含有处方药成分,系假药。案发后,杨某后悔莫及,自称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检察官点评:制售假药,害人害己。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呈现出领域广、规模大、案值高、危害烈的特点,成为影响群众健康、危害社会安定、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广大市民应提高药品安全意识,到医院和有经营许可的药店购买药品,此外,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不法药贩,营造良好药品经营环境。

链接法律法规:

前不久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做出了新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具体来说,修正前的刑法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入罪,而在修正案中将这一门槛去掉了,因此现在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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