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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3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什么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怎样的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域下面,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中涉及的地域管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_______________法院管辖。


  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①注册登记: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没有注册登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考点:①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_______________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什么?

  核心内容: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发现该案已构成犯罪或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移送管辖共分为两种情况:


  一、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受移送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自己无权受理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来指定管辖,不得拒绝接受,也不得再次移送。


  二、《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根据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原则必须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这也称为;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再行移送,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情况一并通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能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将案件退回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机关或组织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只对第二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第一种情况更为常见,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都属于行政主体,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的相应关系理论处理移送管辖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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