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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罪和数罪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单一罪和数罪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单一罪和数罪的区别

单一罪和数罪有哪些区别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简单讲,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为数罪。而犯罪构成是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要件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则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数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具体说,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例如,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甲基于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秘密窃取了乙的5000元现金。甲的行为就符合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构成盗窃罪一罪;而如果甲在实施前述盗窃行为的前提下,又基于报复的动机用匕首将丙刺死,甲的行为则既符合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又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




区分罪数有哪些法律意义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单一罪和数罪的区分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主要看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只要符合那么就构成该罪行,如果符合多个的就属于数罪,;建议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



在2017年的时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些常见的犯罪量刑标准做出了相应的意见规定,就包括了盗窃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等待,而之后各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这个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区的情况作出了细则规定。下面带来最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人次、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向未成年人出售的;


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受雇运输的;


含量明显偏低的;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4.相关刑法条文:


仅仅是针对常见罪名作出了相应的量刑标准细化规定,毕竟在追究刑事的时候需要做到罪刑相适应,其中就不得不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情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就是虽然触犯的都是同一个罪名,但因为犯罪情节的不一样,那么最终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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