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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如何约定 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民事诉讼管辖权如何约定,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管辖权如何约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样是为了方便确认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多个地方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作为当事人更希望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可以对自己更有利,这个时候就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前约定解决争议的诉讼或者是仲裁机构。那么如何约定诉讼管辖权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约定:


  1、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2、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约定;出现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者法院解决;此类看似;万无一失;的管辖条款,其实当事人并不了解该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首先,就《仲裁法》的规定而言,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是明确的,即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是明确的。即使当时约定不明确,也应当通过后续协商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未明确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那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依据最高院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无效 。如此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就必须向法院起诉以解决相应的争议。而管辖法院的选定,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就又必须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又会暴露与其初衷不一致的情形之中。


  不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就视为其同意了相应仲裁的管辖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法院未发现仲裁协议且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那么就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 。后两种情形与当事人开始的约定都不一致,但是当事人后期的行为导致了其原有权利的丧失,有可能是因为其自愿,但是更有可能是其对相应程序的不了解导致了自身权利的受损。但是,不能期望一般当事人对法律有相应的了解,这里就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了。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是合法、有效、明确的,那么其诉讼权利很有可能受到限制,相应的实体权利或利益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害。





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如果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改变管辖法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诉。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一、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


  被上诉人二:王XX,男,汉族,X年X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地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地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地市X区X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在X地市X区XX路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地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X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X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地市X区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在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时候,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格式进行书写,好让法院知道所书写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文书。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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