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我国的行政处罚由什么管辖?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0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我国的行政处罚由什么管辖,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丁一元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我国的行政处罚由什么管辖?

一、我国的行政处罚由什么管辖

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两个以上实施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定如下: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综上所述,我们国家的政府在管理正常的行政事务的时候只要发现有公民违法就会马上做出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但是每个公民或者每一种处罚都是需要有专门的机关来进行管辖的,而一般来说管辖的机关都是当地的政府或者派出所之类。

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热门推荐: 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 财产保全 证据 行政诉讼法 行政强制法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地域管辖是对行政主体之间分工和权限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各司其职。然而现实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又不得不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那么,行政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呢今天要说的就是:行政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地域管辖的定义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二、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

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

三、行政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 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 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 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 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 二种: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民告官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 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 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 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综上所述,行政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各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是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的,所以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就十分必要了。而确定地域管辖权是根据以上所述三个原则来定的,目的是更清晰、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以尽到各司其职减少交叉、重叠现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信阳律师。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