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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刑之后会怎么做 死缓的概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死刑缓刑之后会怎么做,死缓的概念是什么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缓刑之后会怎么做

死刑缓刑之后会怎么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所以,死缓的罪犯再怎么立功、怎么减刑,考验期2年后都必须再关满12年。

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死缓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民愤不是极大的;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能力的;

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

根据刑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及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死刑缓期期间需要坐牢吗

答案就是:还是要坐牢的。有关专家表示,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从上面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死刑缓刑之后做法,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醒大家对于法律来说是约束大家,保护大家的,故大家千万不要知法犯法,如果有什么受到侵犯,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更多相关法律问题,也可以到咨询律师。

死缓的概念是什么

死刑缓刑,简称为死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来源

死缓的概念来源于中国律法传统。按清律,死刑分为立决及监候。二者无论判决过程、适用罪行俱有所不同。按律,大-逆、大-盗等极恶方会判处斩立决。立决者,案件交由刑部批覆,著即执行。其他获死罪者,判斩监候,一律暂缓行刑。需待秋天,经过秋审或朝审后,再由皇帝勾决。遇上认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徒刑。

执行情况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对外公开死刑判决或真实处决的人数。每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仅报告死刑以及5年以上徒刑的总判决数。一些学者声称,实际判决的死刑中很大一部分是死缓[4]。

据国际特赦组织粗略估计,中国2005年全年死刑判决、处决人数分别在3900、1770人左右[5]。由于死缓的处决率较低,这二者之差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是死缓造成的。

争议

中国政府和一些人认为死缓是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倡仁政,做到少杀慎杀的手段[6]:

和死刑立即执行相比较,提供了避免冤案错案,错杀无辜的可能。有利于保存人证,进一步调查案件。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立功。另有人士,包括一些法学家则指出了死缓的下列问题:

与死刑不衔接。目前中国刑法认为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然而由于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缓罪犯只要在缓刑期间不故意犯罪,即可指望至少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这和死刑的定义相差甚远[7]。与其他徒刑不衔接。上述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做法,实际上并不比直接判处无期徒刑更重[7]。加重司法腐败。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二者虽然都属于死刑,但对犯人来说几乎就是生与死的差别。一个罪案在什么情况下能被宽大判为死缓,在实践上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因此死缓为舞弊、贿赂等司法机构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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