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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人特大电信诈骗案认罪认罚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如果被告人认罪就是有罪,开庭审理岂不是多此一举?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法官,在2020年12月19日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回应了认罪认罚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对于律师独立辩护应予保障作出了阐述,澄清了不认罪即从严等误区,总结了刑事诉讼追求实质真实的原则没有改变。

  开庭时,在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坚持独立辩护,顶住压力成功辩护无罪。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拉人进群炒股,后端涉嫌诈骗被害人,前端行为如何定性?第一被告人刘某中及其公司全部员工被指控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公诉机关认为后端公司涉嫌诈骗,故认定作为前端公司的人员(刘某中及其公司员工)是诈骗罪的帮助犯。控辩审三方多次交流,刘某中两罪的量刑建议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认罪认罚),后经拉锯磋商降为七年以上(认罪认罚),与第二被告人丁某松一样。但开庭时,在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丁律师敢于坚持独立辩护,顶住压力做无罪辩护。最终,无罪辩护成功。法院仅判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诈骗罪无罪),量刑六年有期徒刑,比最开始的量刑建议整整减少了八年。

  案发之初接受委托开始,直到出庭辩护,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丁一元律师便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同时根据30年经验使出浑身解数。

  侦查阶段

  家属委托后,因当事人举棋不定逾期支付第二笔律师费,一度陷入可能终止委托的尴尬。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与其他同案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供量刑建议后,因当事人对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两罪,且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心灰意冷,曾在会见时质问辩护人,“我委托资深的你辩护到底能帮我什么呢?”,当事人与辩护人的关系一度降至冰点。

  开庭前

  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指控罪名、量刑多次交换意见,因为公诉权的强势,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沟通一度僵持。由于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均未发现构成诈骗罪的有力指控证据,在证据不足但又要强诉诈骗罪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辩诉交易”,作为最后一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也是本案第一被告人,提出了以量刑换罪名的建议,即承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两罪,但量刑降至与第二被告人一样,从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调整为七年以上。公诉人主持下,被告人起诉前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辩护人作为证明人无奈签名。至此,量刑大幅度降低,当事人与辩护人冰封的关系开始融化。

  审判阶段

  辩护人重视审前辩护,与法官有效沟通。辩护人与审判长在庭前再次沟通探讨诈骗无罪观点,居中裁判的法官绽放出智慧的火花,未出现认罪认罚案件中常见的“照单全收”,或对无罪辩护的“语言暴力”。

  90后老板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让员工打电话,公司员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一锅端。

  2018年3月—2019年3月,刘某中向他人购得各证券公司客户的身份信息,安排公司员工冒充各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为回馈客户而成立的股民交流群微信群,诱骗被害人进群,为后端团伙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微信群内由后端团伙人员发送虚假盈利图、包装成指导老师等讲解股票知识,引诱被害人在平台投资炒股,通过被害人在平台进行交易等,获取被害人的手续费及亏损金。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中等人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

  辩护人重视审前辩护,与法官有效沟通。

  根据在案证据,丁一元律师坚定认为刘某中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不构成诈骗罪,是因为所谓的后段公司涉嫌诈骗没有被抓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合并审理的黄某胜等5人涉嫌诈骗与刘某中及其公司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刘某中购买公民信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微信群后卖出盈利,无论是被告人购买公民信息打群再卖群或从上家买进公民信息,后转手卖群,两者的动机是一样的,均是为了牟利,其行为性质一致,即侵犯公民信息。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辩护律师,多次与法、检进行分析探讨,认为公诉机关将同种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指控为两种犯罪,属于重复评价。

  全案53人被控诈骗罪认罪认罚后,律师如何做独立辩护并获法院判无罪?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不是刑法教科书上的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绝大多数嫌疑人签订具结书时在押,如果审前签订具结书时能换取早日获得自由,嫌疑人一般会从现实利益出发选择“违心”认罪。

  本案中的员工为早日释放,大多早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员工被指控诈骗罪一罪)。刘某中作为第一被告,亦是该公司的老板,无法认可公诉机关对其诈骗罪的指控,拒绝认罪认罚。直到开庭前一天,公诉人为了庭审顺利进行,经过长时间拉锯后,对调整量刑建议作出了妥协,控辩双方一同会见,共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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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那么,在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律师如何有效沟通并递交意见?

  基于在案证据,以及多次与法官探讨,丁律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机会比较大,庭审应该重点突出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发问和质证,并且在法庭辨论环节作引申和总结。

  会见时,就协助诈骗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详细核对。原来,刘某中公司的盈利模式为:取得他人信息——将客户拉进微信群——将微信群卖出,根据当事人供述,买群的客户说购买群的用途有做投资教育、个股期权、配资、投顾、影视投资、卖商铺等,刘某中及公司员工组群后不参与后端微信群的股票分析及炒股活动,将微信群卖出后即退群撤出,并不知所谓的诈骗者、诈骗方法、被害人。

  虽然当事人在罪名与量刑的平衡下做了认罪认罚,但法律赋予了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法庭亦应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独立裁判。为了加强无罪辩护的力量,丁律师在庭前提交法律意见时不仅附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还将自己曾办理过的两起与本案类似被指控诈骗、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供参考。

  庭审时,尽管5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但他们认为自己构成犯罪是基于办案人员告诉他们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拉人进群构成诈骗犯罪的“诱导”。于是,丁律师抓住发问和质证重点,把真实情况还原,把被告人不清楚微信群卖给谁,用于什么用途的事实呈现在法庭。甚至被告人集体在法庭上辩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为了能早点判决,早点出去”。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一元律师的辩护意见,

  评价如下:

  1、关于刘某中的行为定性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刘某中的行为与实施诈骗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中等人与购买微信的人有共同实施诈骗的故意;

  2、关于刘某中被指控两个罪名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刘某中的行为既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择一重定罪。

  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与坚持,第一被告人从两罪改一罪,从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变为六年。

  当初那句“你到底能帮我什么?”可能有点年少气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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