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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贩卖儿童各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8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因他人求子心切,兴业县大平山镇的陈某、赵某做起了贩卖儿童的中介人。近日,两人因拐卖儿童罪在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和2011年,兴业县大平山镇的卢某、梁某、黎某(均另案处理)等三人因膝下无子,分别向被告人陈某、赵某提出要买男婴自养防老。期间,被告人陈某、赵某经密谋后,伙同 “李大姐”(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八塘镇圩镇将一名男婴以500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梁某。此外,被告人陈某还伙同“五婆”(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八塘镇圩镇将一名男婴以17000元介绍卖给卢某;被告人赵某还伙同 “李大姐”(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八塘镇圩镇将一名男婴以500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黎某。被告人陈某共分得介绍费1500元,赵某共分得介绍费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盈利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陈某、赵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拐卖儿童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兴业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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