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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乱性使不得 心存善念才是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4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2013年1月29日,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符某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符某超酒后外出返回凭祥市某驾驶员培训中心时,因没有携带大门钥匙,遂打电话叫保安郑某帮忙开门,郑某没空就打电话叫女儿郑某某。当郑某某听从父亲的嘱咐前往打开大门后,符某超趁着酒意抱住郑某某,对郑某某拉扯、摸弄郑某某在极力反抗中咬了符某超的手臂与肩膀后挣脱跑到办公区求救,但符某超尾随赶到把郑某某拉到其办公兼卧室房间内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郑某某在持续的极力反抗中踢开符某超才得以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超以违背妇女意志,暴力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本案中,符某超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符某超被捕后一直能如实坦白罪行,到了本案审理阶段又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符某超能主动积极地通过家人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诚恳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明确谅解,因此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符某超所有从重及从轻的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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