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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同种类诉讼标的相同是否可以一起起诉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012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明存,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羁押,2007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明存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熊明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7年3月26日7时许,被告人熊明存在本市丰台区岳各庄农贸市场六角楼西南侧,盗窃被害人脱登芝的松花江牌汽车内元兰牌食用油1桶,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40元。

    2007年4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熊明存在本市丰台区岳各庄农贸市场六角楼停车场西南侧,盗窃被害人李福秋塔菲克牌汽车内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支票夹、笔记本、牙膏、SOD密、牙刷、金耳环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650元。

    2007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熊明存在本市丰台区岳各庄农贸市场综合楼停车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被害人李东明的金杯车的车窗砸碎,盗窃其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300余元及小说一本,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明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脱登芝、李福秋、李东明陈述、证人王培培、赵小平、何光彬证言、起获的赃款、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明存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明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明存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能够坦白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盗窃罪行,视为自首,且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明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熊明存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李福秋。

    三、随案移送被告人熊明存作案工具改锥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胡春生


二○○七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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