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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取保候审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16年7月30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被告人蔡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去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XX号XX大厦东塔14楼,将被害人孙某放在出单台台面上的1台金色苹果牌iphone5s手机(经鉴定,价值3454元)盗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是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蔡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二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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