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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如何看待“辱母杀人案”的罪与罚?--于欢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事出有因可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8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导读:于欢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事出有因可免于刑事处罚。同罪不同判,亲办过相似度极高的案件。

 

同罪不同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无期判决”而引起轩然大波,原因在于社会公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实践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巨大落差,这种巨大落差直接挑动了社会大众最后那根敏感脆弱的神经。

面对舆论媒体强势宣传所推动的广泛同理心,让每一位阅读新闻、浏览微博、微信的普通群众都推己及人的将自己代入情境当中,如果我是于欢,我也会这样做。

我们说老师像妈妈,称祖国为母亲,在千年传统文化所孕育的泛俄狄浦斯情结的中国老百姓心中,自己的生母在眼前长时间经受讨债人的言语侮辱,甚至掏出生殖器的极端情况下,理智似乎无从谈起。

我们的文化宣扬不畏强暴的英雄主义,宣扬董黯为母弑人的二十四孝,我们的文化道德观念已经预设了本案当中刺死辱母者的道德优越性。然而,当现实的司法实践的结果否定了这层优越性时,源于案件本身的矛盾便显得微不足道,因为这似乎不仅是一份对于当事人于欢的判决,也是一份对于所有有同理心的社会公众的判决。真当有一天事情发生在我们自己头上,我们是应当做一个守法的“窝囊废”,还是挺直腰板去“坐牢”呢?

作为普罗大众,我们发出以上的感慨不足为奇,但我们还有一层身份,我们是法律人。

对于此事,法律人的态度究竟应当如何?在面对各大公知纷纷发言,造势也好,蹭热度也罢,法律人还有些什么可以向公众告知、提醒和感悟的呢?

事实上,从判决书全文来看,法院予以认定但被媒体所忽略的事实有,一,母亲苏银霞与要债人员前期一直存在对骂、甚至推搡的行为,而并非长达一小时的时间里任人侮辱;二,警察并非撂下一句“你们要账行,就是不要动手打人”就离开现场,而是在门外向在场人员了解情况;其三,掏出生殖器为事实,全案没有任何关于是否抽打于欢母亲脸部,塞进嘴部等陈述,实为谣传。

笔者先阐明以上事实,是想向公众传递一个信息,那就是不无条件的将一个人置于绝对弱者的形象,哪怕丑化警察形象,哪怕捏造事实,当一件事情已经刻意的被大众媒体推至一边倒的情况时,这件事情本身也就失去了去评价的立场。目前,网上关于于欢母亲的为儿陈情书已经放出,不论该文是否笔出她手,但该文中一个“女本柔弱,为母则刚”的先天弱者形象已经跃然纸上,文中甚至出现“想强奸我”这类已经基本脱离事实的陈述,值得我们熟虑。

笔者明白于母救儿的急切心态,但也望其谨慎操作网络媒体这把双刃剑。事实上,对于生殖器抽脸、口交的谣言,部分公知事后也进行了澄清,然而网络世界里信息传播的法则是不会顾及所谓“澄清”的,澄清前的新闻效力已经达到了最大化,那么这种“澄清”在群情高亢的网民面前无疑显得苍白无力。

近日著名法学家周光权教授也对此事发表了看法: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而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这些观点值得商榷!

 易中天教授的公号更是以“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吸引眼球标题赚得众多喝彩。但完全是一个外行人在班门弄斧式点评:“有进一步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等话语恐怡笑大方耳!

本案值得讨的地方有很多,我们先分析一下,为何法院会做出一份这样的判决吧。

  之所以做出这份令大众匪夷所思的判决,在于法院对于社会上高利贷讨债生态的熟悉性及大众对于讨债涉黑的天然排斥之间的鸿沟。本律师也接触过不少黑社会人员讨债人员的案件,大多数涉案人员非常懂行,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无不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边界模糊、危险性较轻的行为为主,多一分不做,少一分不行,法院也深知这点,可以说,这也是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刻板印象。

而法院认为不适用于无限正当防卫,在于无限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只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使用无限正当防卫,这便是本条款的立法本意。那么无论从该案的情节还是本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不适用,似乎没错。

本案中,除却概念化范畴的“行凶”,没有任何一种行为可以升格到以上归类当中,哪怕是周教授提到的与强奸类似的强制猥亵手段,笔者也相信不会有任何的司法先例仅凭“掏出生殖器”这样的露阴行为就定性为强奸。

那么,因为无限防卫不适用,所以于欢不是正当防卫。因而于欢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应当被判以无期徒刑,对么?

不对!不过这里主要原因即在于法官与被告人于欢之间的认知差异。就法官而言,其基于案件整体,以讨债人员的行为危险性程度与于欢的行为性质做了综合的考量和评断,认为于欢应当担负严重的刑事罪责而机械适用法条。是在于法官本就知晓讨债人员的手段,本就知晓一般讨债行为的最终结果和判罚的认知基础上而做出的判断,而对于被告人于欢在此类模式化违法行为框架下所超出和突破的行为,法官是不予认同的,也因此有了让人吐槽的判罚。

但同样是不具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性,本律师也曾承办一件涉及正当防卫定性争议激烈的相似案例——庞胜斌故意伤害致死案,最终庞胜斌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许该案对于于欢案的二审审判也会有一些指导性帮助。

庞案中,当事人庞胜斌为了脱离传销窝点而拿起桌上的水果刀,面对三、四个人的阻拦而坚持要离开,在一名传销组织人员试图上前阻止其离开时,他举刀挥刺,两人扑倒在地,被害人员身中一刀,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中,当事人庞胜斌一样不具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性,甚至也同样不能满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但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虽未认定正当防卫,但以“防卫过当”判定庞胜斌免于刑事处罚的最轻刑责,体现了法官的智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详见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488号刑附民判决书,新闻链接:http://epaper.timedg.com/html/2012-07/23/content_1001121.htm)。

可以说,与庞案不同,于欢案法官的确忽略了一点,于欢在案件当中的心态与认知是否应当作为被考量的主观因素?

与过往讨债案件中有所不同的事情是,整个侵害过程一个多小时,出现了以“性刺激”情节为手段的侮辱行为,无论是言语上的侮辱,还是闻臭鞋、头塞马桶等等都与一般恐吓、威胁行为有所不同,都在一步一步的激发于欢最后一刻精神上的崩溃。案件中,虽然警察并没有一走了之,但作用仍无疑是负面的。警察和法官一样,对于这类案件“驾轻就熟”,在警察没有采取更加积极的行为及时分隔开双方当事人,而是以较为消极的态度面对于欢母子时,于欢内心防线的临界点彻底被突破。

那么,极端的精神侮辱是否可以、应当纳入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内呢?

每个人的心理阈限和极限不尽相同,但都在一个合理范畴内。美国有个很特别的城堡法案(Castle Doctrine),判决家主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文化背景不同,但比之于以上仅仅是精神上的压迫和敌意,对于欢案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因此我们提出一个问题,

精神压力需不需要防卫?

在联邦法律当中似乎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但在国内的立法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在国内对于这点要加以确立,无疑是复杂甚至冒险的。但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极端侮辱下的应激行为,不应当过分苛求于主观故意的恶性。药家鑫案中我们曾如此的排斥和厌恶“激情杀人”,但在此案中却似乎每个人有着迥然不同的答案。

 说到底,还是法与情的权衡。

 在判决书当中,似乎单看每一个条文、解释、规范都有理有据,然而当我们把他们全部拼凑起来,看做一个整体,再将之套入这对母子的遭遇时,我们还能做出一样的判断吗?当我们的司法结果与社会公众眼中的正义相去甚远时,那么这种“因为法律这么规定的,因此我们这么判了”的理由是否还经得起推敲?就象之前的许庭盗窃柜员机存款案一样,最终由最高院核准由无期改判5年,法律在强大的舆论和民意面前只好缴械让步。

对于本案,目前于欢已经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最高检近日也发布了派员调查的通知,以目前的状况来看,二审轻判几乎是众心所向,板上钉钉。但无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会给出什么样的结果,也都必然接受所有社会公众的再次检视。

新闻的时效性令人咋舌,案件的热度也即将进入尾声,自媒体时代最为悲哀的规律正是只有热度,没有温度。无论定性和量刑是否会改变,本案都会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又一笔,而最终,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答案。

        笔者的观点是,于欢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事出有因可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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