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车站检票口扒窃70元 领刑半年罚金1000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贺某在车站的检票口趁着人多,偷了一位70多岁老人的钱,被警察抓住后还百般抵赖,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才认罪伏法。贺某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判决,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经过法官释明法理,贺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撤回了上诉。
  
  2012年11月2日9时许,铁道部公安局铁鹰小分队公安人员在邯郸车站二楼候车室执行“铁鹰行动”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遂对其进行跟踪,看到该人在检票口处趁邯郸至石家庄的6422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挤到一个70多岁的老人身后,用右手从老人裤兜内偷出一叠钱,揣进自己裤兜,转身逃跑时被公警抓获。民警当场盘问嫌疑人,该人开始称自己兜里没有钱,民警从其裤兜内搜出钱来后问有多少钱,该人又说不出具体数字。经与失主核对,丢失70元,与从嫌疑人身上搜出的一张面值50元和一张面值20元的钞票数额完全吻合。该人在铁证面前,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并交代了其身份为贺某。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贺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只偷到了70元,就判六个月刑罚,太重了,因此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在二审审理期间,法官释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扒窃的行为因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是不以数额进行衡量的,只要实施了该种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贺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自愿撤回上诉。北京铁中院经审查,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同意其撤诉请求。现原判决已生效。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