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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例专利行政抗诉案在京审结

发布时间:2021年8月19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不加刑!,最高人民检察院首例专利行政抗诉案在京审结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加刑!

 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例专利行政抗诉案在京审结

国知网讯 日前,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就一起涉及创造性评价尺度的最高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是最高检察院在专利行政审判领域的第一例抗诉案件。


  2003年10月15日,针对99114212.8号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做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一审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3—6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一审判决。


  最高检察院认为,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并公开宣判。


  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对于该案的判决,充分肯定了专利复审委对于创造性评价尺度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方面的观点,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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