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死刑复核程序范围不明确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7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这里所指“死刑”根据下文,应是指“死刑立即执行”,(其后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因为立法技术的瑕疵,这样的表述并不明确,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而且,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谁核准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