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 论审查起诉的功能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论审查起诉的功能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

一、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而诉讼中止则是针对整个审判程序而言,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一情形实际是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此时需注意,如果可以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若干人互相推诿,人民法院确定其中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被人民法院确定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仍然是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中没有指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与义务承受人的。这一情形实际是法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在具体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这一情形与延期审理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区别。如甲某在赶往法院开庭的途中,遭遇山洪,通往法院的唯一的一座桥被冲垮,无法通过,那么,此时究竟是应当延期审理,还是应当诉讼 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诉讼中止,因为延期审理是将正在进行的开庭或者准备进行的开庭推延到下一时间,具有可预测性;而诉讼中止后,何时能够恢复诉讼, 法院无法预测。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涉及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破产程序、特别程序问题等,而该民事诉讼需要以此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下列情形:


第一,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 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 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仅仅是诉讼过程的暂停,引起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消失后,诉讼程序可以恢复,而诉讼终结则是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第137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类案件需要注意,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自行消灭,但是,存续一方当事人的继承权并未丧失。这是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死亡这个时间点上,身份关系的消灭、诉讼终结和继承权的产生是同时出现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由于这类案件是基于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在诉讼进行过程 中,无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还是需要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的消失自然导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失,诉 讼无法继续进行。






张某有一块名表,某日,张某的好友李某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意出价3万元购买,张某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某分3次将钱在 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某只付了1万元,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 好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某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某的父母代理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某作法医鉴定,如果李某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诉讼,由李某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某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论审查起诉的功能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审查起诉功能的正确发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起诉与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权利同是由国家机关行使,而国家就是体现全国大多 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它本身就代表着普遍的公正理念。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审查起诉与立案侦查、刑事审判的功能而表现出司法的公正。但这些权利又不是 由同一机关行使,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任何一方的偏私和狭隘以及认识上的偏颇,确保司法公 正的实现。




2,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工作工作首先就是从总体上把握整个案件的是否错误,看行为事 实是否构成犯罪,看事实是否是行为人所为,看是否法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即所谓的罪刑法定,以确保整体原则上的公正。其次,要求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要求案件的全部定罪量刑情节都要查清并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以确保事实上的公正。其三,通过审查证据和各种法律文书,看侦查取证过程中法定程序是 否遵循,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力是否得到维护,告知事项是否完备等,以确保程序上的公正。




3,审查起诉还有一项功能,就是通过审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审查案件是履行监督职责 的一种载体,通过审查发现侦查违法及时纠正,就可以及时校正已经发生的不公正问题,并将严重危害公正的人予以严厉处治。这样就既可确保以后刑事侦查工作中 的公正,又可确保不公正问题不再延续下去。同时通过审查起诉还可以清楚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清楚在下一个诉讼环节有可能会出现的不公正问题,为及早预防和 审判监督工作提供了预案,从而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的实现。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岳金岭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