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广西警察胡平杀人案专题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广西警察胡平杀人案专题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强制执行
犯罪状态
管辖知识
刑罚分类
刑辩指南
罪名分析
罪罚轻重
刑事诉讼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什么情况下,死刑应当停止执行?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7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刑事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刑事案件财产查封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2.寻衅滋事刑事拘留的条件 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时间
3.该案法院能否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吗?
4.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5.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 论审查起诉的功能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合作网站
G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