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听了彭子香的家属介绍案情后,劝说家属与被害人肖某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辩护人发现彭某香具有自首的情节,于是与本部律师其他律师一起前往案发单位的保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当事保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确定了彭某香自首的事实,提交法院。同时在辩护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指出是肖某骚扰彭某香导致事情的发生,彭某香出于义愤,肖某具有过错。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彭某香缓刑,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