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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一审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1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刑事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刑事一审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简易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刑事简易程序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严格控制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的下发是在近年来实行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防止任意扩大。刑诉法第174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是原则规定,但并非均要适用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对有争议或把握不准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否则,滥用简易程序,则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案件的质量。


  对以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对主要证据有疑问的,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


  变更审理程序的适用


  刑诉法第179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种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二个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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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正确理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这两种程序都是第一审程序。但审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虽然也是一种独立的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只对简易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性质上属于特别程序。④这些特别规定并不是简易程序的全部内容。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输办理。例如,开庭审理时,应当由独任审判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交代回避、辩护等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进行陈述和辩解,核对事实、公开宣判等等。因此,不能把这两种程序截然分开。适用简易程序,并不等于工作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把好案件的事实关,法律政策关,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程序规定的适用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制作,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裁判文书的制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根据,及中;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与相比,删除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


  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内容、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采纳或者驳斥的内容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等内容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说明。


  独任审判权的监督问题


  为了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质量,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适用简易程序的备案制度,即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应有在闭庭后,即将审理报告复印件、起诉书副本、判决意见交付内勤;对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将判决书连同起诉书副本交付勤;内勤将备案的案件统一管理,定期呈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发现备案的案件,如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就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属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由主管院长直接向审判人员提出问题,并责令吸取教训,并将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意见报告主管院长;审判监督庭应在每季度对备案的案件逐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错案追究监督制度落实到实处,对审判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不适应者,则免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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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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