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怎样?刑事自诉案件中一些你要知道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Tags: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怎样,刑事自诉案件中一些你要知道的问题

  丁一元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怎样?

社会生活中,受害人报警,但警方不立案或检察院决定不提起公诉的情形,并不少见,很多人最后只能选择进行刑事自诉。但在进行刑事自诉案件时,若不清楚要经历那些流程的,往往都是麻烦多多,甚至无法进行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的流程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法院受刑事自诉案件后,准备开庭事宜。如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公开审判的应先期公布有关事项等。

4、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5、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对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结束诉讼。

6、庭审结束,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进行刑事自诉时,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刑事自诉案件也是有追诉时效的,超过追诉时效的,受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决定自己起诉,为确保胜诉的概率更大,建议可先行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若因对于诉讼程序不熟等原因,担心胜诉几率低的,最好直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诉讼事宜。

刑事自诉案件中一些你要知道的问题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

  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是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应指犯罪的性质不严重,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社会影响也不大;

  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了新的自诉案件种类,作为公诉案件的补充。

  二、自诉人的范围

  1、刑事被害人:作为自诉主体的被害人,应当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如果不是本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被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都不能作为被害人,也不能成为提起自诉的主体。事实上也只有刑事被害人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才会积极地行使控告和起诉权,成为具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上的自诉人。

  2、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起诉,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诉人。但是近亲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成为自诉人,其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转移的法律事实。

  3、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虽有权提起自诉,但不是自诉人。他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代替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883952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